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广州地区分布式新能源发电发展,规范广州地区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管理,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本意见适用于广州地区接入10(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太阳能、生物质能(含生活垃圾)、风力、地热能和海洋能发电等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对于接入110千伏及以上电网、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新能源项目,参照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执行。
1.3 按照简化并网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高效利用的基本原则,为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设立绿色通道,由各区(市)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并网申请,一个窗口对外提供本地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
1.4 对于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或同时以10(20)千伏、380(220)伏两种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由局本部提供并网服务;以380(220)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各区(市)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
1.5 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压等级宜按照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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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容量范围(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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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电压等级(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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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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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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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至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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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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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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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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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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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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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性引用文件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工作管理办法》(Q/CSG213023-2011)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南方电网计[2013]119号)
《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等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南方电网计[2013]84号)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工作细则(试行)》(市场[2013]109号)
《南网分布式光伏发电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试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范》(南方电网Q/CSG 12110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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