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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发改〔2017〕32号)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穗埔府办〔2017〕2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办法》中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办法》相关资金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的;

(三)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申请《办法》相关资金扶持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金。

 

第二章 循环经济扶持


第三条 申请《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资助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在项目完成后,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受理通知的要求提出申请,受理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根据项目方所提供的真实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论证评审。


申报所需基础材料: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20XX年度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地税务关系证明(含正副本)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

(四)项目申请单位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五)黄埔区、开发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含国税、地税);

(六)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仅对需要备案、核准或审批的项目);

(七)产业化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

(八)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复(仅对需要环评批复的项目);

(九)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包括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

(十)用地证明或租用场地证明;

(十一)已开工项目需提供项目进度说明(含图片)以及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投资额完成进度专项审计报告、主体内容进度以及设备购置支出情况等项目进度证明材料。


第四条 申请《办法》第三条第二项奖励的企业或机构,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受理通知的要求提出奖励申请,由区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审批。


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20XX年度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清洁生产奖励类)》,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税务关系证明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

(三)清洁生产审核终审报告;

(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五)上级“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清洁生产企业”、“简易流程(快速)清洁生产”证书或上级有关部门的批文、通过上级部门“清洁生产(优秀)企业”复审的有关文件。


第五条 申请《办法》第三条第三项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在获得认定后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受理通知的要求提出奖励申请,由区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审批。


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20XX年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奖励类)》,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税和地税正副本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

(三)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的最终版);

(四)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意见;

(五)国家、省、市“循环经济试点企业”证书或有关政府部门批文。

 

第三章 节能降碳扶持


第六条 申请《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在项目完成后,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受理通知的要求提出申请,受理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对项目实施前、后的节能量进行现场核查。新项目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向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节能量由专家组根据项目方所提供的真实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实际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区发展改革部门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项目实施前用能情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已获得国家和省、市节能量补贴的项目(含其子项目),以及项目实施前的能耗情况无法核实的,不予奖励。

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20XX年度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节能量奖励类)》,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及效益情况、节能工作内容、过程、投资、支出情况(包括已投入各项资金情况、申请财政资金支出内容等,资金使用用途应当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申请资金的理由和依据等;

(二)项目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税务注册登记证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等证照;

(三)项目立项手续材料,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登记)、核准审批以及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登记表》等节能评估文件;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及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五)能耗情况及节能量的证明材料;

(六)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情况说明及材料。


第七条 申请《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在获得报告或证书后,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受理通知的要求提出奖励申请,由区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审批。


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20XX年度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碳盘查、碳核查、碳核证奖励类)》,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税务注册登记证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等证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财务和税务信用等级等;

(二)碳盘查、碳核查、碳核证委托合同、开展工作的过程材料、委托费用发票;

(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碳盘查、碳核查、碳核证清单、报告或证书;

(四)第三方机构资质证明。

第八条 申请《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奖励的企业或机构,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受理通知的要求提出奖励申请,由区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审批。


本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25%及以上的企业,由区统计部门进行认定。

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20XX年度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碳排放零增长奖励类)》,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及效益情况等、申请资金的理由和依据等;

(二)项目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税务注册登记证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等证照;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本年度、上一年度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及本年完成碳盘查、碳核查、碳核证并取得的相关报告或证书。

 

第四章 “互联网+”智慧能源扶持


第九条 申请《办法》第五条资助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在项目完成后,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受理通知的要求提出申请,受理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根据项目方所提供的真实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论证评审。


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20XX年度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互联网+”智慧能源)》,并提供如下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查):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地税务关系证明(含正副本)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

(四)项目申请单位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五)黄埔区、开发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含国税、地税);

(六)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仅对需要备案、核准或审批的项目);

(七)产业化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

(八)项目环评批复文件(仅对需要环评批复的项目);

(九)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包括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

(十)用地证明或租用场地证明;

(十一)已开工项目需提供项目进度说明(含图片)以及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投资额完成进度专项审计报告、主体内容进度以及设备购置支出情况等项目进度证明材料。

 

第五章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扶持


第十条 申请《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资助的企业或机构,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受理通知的要求提出申请,受理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根据项目方所提供的真实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论证评审。


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20XX年度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光伏发电投资方资助项目)》,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地税务关系证明(含正副本)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

(四)项目申请单位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五)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六)已开工项目需提供项目进度说明(含图片)、主体内容进度以及设备购置支出情况等项目进度证明材料;

(七)项目所依托建筑物产权证明文件;

(八)光伏发电合作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自建自用项目除外);

(九)已投入运营项目的验收合格文件(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十)已并网项目的并网文件,由供电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并网运行的函。


第十一条 申请《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奖励的企业或机构,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受理通知的要求提出申请,由区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审批。


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20XX年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光伏发电应用方(屋顶方)奖励类)》,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税和地税正副本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

(三)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或开发合作协议;

(四)项目所依托建筑物产权证明文件;

(五)项目备案文件;

(六)提供由供电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并网运行的函;

(七)项目验收合格文件。需提供经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资助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在项目完成后,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受理通知的要求提出申请,受理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根据项目方所提供的真实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论证评审。


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20XX年度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地税务关系证明(含正副本)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

(四)项目申请单位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五)黄埔区、开发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含国税、地税);

(六)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仅对需要备案、核准或审批的项目);

(七)产业化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

(八)项目环评批复文件(仅对需要环评批复的项目);

(九)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包括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

(十)用地证明或租用场地证明;

(十一)已开工项目需提供项目进度说明(含图片)以及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投资额完成进度专项审计报告、主体内容进度以及设备购置支出情况等项目进度证明材料。

 

第六章 资金配套扶持


第十三条 申请《办法》第七条资金配套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在上级资助资金到位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配套资金的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申报单位申请配套资金时,应当提交以下基本资料(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三份):

(一)《20XX年度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配套资金申请表》;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的全套项目申报书;

(三)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查);

(四)项目批准立项文件、资金拨付文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查)。

区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后按照规定对项目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就项目申报单位同一项目获区内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情况会签区经济发展部门、科技部门、招商部门的意见。申请配套资金的项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经专家论证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配套资金采取分期的方式拨付,在签订项目任务书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70%,项目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再拨付30%。


第七章 资金贴息扶持


第十四条 申请《办法》第八条资金贴息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在贷款资金到位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发改局提出贴息的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办理。受理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根据项目方所提供的真实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论证评审。


申报单位申请贴息资金时,应当提交以下基本资料(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三份):

(一)《20XX年度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贴息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书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税务关系证明(复印件)

(五)原项目申请全套材料(复印件)

(六)与银行签订的为该项目贷款的合同、银行放款凭证、项目贷款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办法》所设定资助、奖励、配套、贴息条款的企业,在区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受理通知或本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并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发放等工作。区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符合《办法》资助、奖励、配套、贴息条件的企业,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审核后,相关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银行帐号。取得相关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自行承担。


     资助、贴息、配套资金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资助、配套、贴息类项目承担单位按申请资金批复和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区发改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相关资金,相关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或按项目任务管理书约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滥用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资金,转移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奖励金额精确到万位(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第二十条 《办法》所称的本年度是指提交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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